生产企业出口货样的税务怎么处理
根据第24号公告和12号公告规定,逾期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内销征税的,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生产企业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同时,对无进货凭证的出口货样不予免税,应按征税处理(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无票进购的除外)。
例6: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4年出口一批货样并已收汇5000元(FOB价),由于新老会计交接漏项,未在2015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也未在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6月初,新任会计发现此笔出口货样未申报免税,遂按视同内销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17%)×17%=726.50(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贸公司取得工厂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应按货样广告品的市场价(通常为货品市场价)确认接受捐赠收入。
2、货样广告品出口税务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该外贸公司将货样广告品不收汇出口,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按《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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