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的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预提的利息费用,如果属于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但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发票,则该利息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
营改增后利息费用怎么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号以及财税[2017]90号等相关发文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在给银行、信托等资管产品管理人支付利息时,如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可再单以利息通知单等票据入账.
营改增后,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自2016年5月1日以后需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贷款利息普通发票,不可单凭息单列支费用.然而可能大多数公司还是仍以息单列支相关费用.这在税务检查中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于银行,相关利息费用原则上已经按6%贷款服务交过增值税和所得税,开票并没有增加任何税费,企业在支付相关利息费用时应以取得发票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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