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教育经费扣缴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率规定如下:
1、城建税的税率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同分别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减免税规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营业税同减同免。对由于减免增值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仍应按《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对外支付教育经费扣缴由会计学堂整理,因为抽象,学习会计过程中不是一时半会就能将一个知识点吃透,光是背诵用处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