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支付管理费怎么纳税
答:一、支付管理费按正常劳务费用列支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可以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但是,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二、收取管理费方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而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但是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
三、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发生的管理费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可见,这条是基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基本要求来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要取得某种收入,往往需要其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提供某种管理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方面上的支撑服务,有些费用支出可能是通过总机构或者由总机构所负担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就其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机构、场所获取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境外但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若不允许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分摊其在中国境外总机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能会出现这些机构、场所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支出无法得以体现,是不符合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的。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为什么不得扣除?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分公司的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因此同一法人内部的总分支机构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应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它主要是指在法律上属于一个法律主体,在管理上是相互独立的,如: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他们之间发生的管理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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