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商场返利的怎么税前扣除
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纳税人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进行判定,如果企业对商场的返利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
(1)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
(2)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必须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
(3)在实际支付返利的当期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预提费用进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企业对商场的返利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销售返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为鼓励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销售前承诺当年度销售数量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事后兑现给购货方一定报酬的一种奖励办法,实质上是一种销售后的商业折扣。
销售返利与一般的商业折扣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一般的商业折扣既可以发生在销售前,也可以发生在销售后,但销售返利的承诺发生在销售前,但实际兑现发生在销售后。
(2)一般的商业折扣是针对单笔销售业务的,发出货物时有可能收到货款,也有可能没有收到货款,而销售返利是针对年度累计销售数量或金额的,发出货物时必须收到货款。
(3)两者虽然在销售前都具有明确的金额和比例,但一般的商业折扣在购买时均能享受,而销售返利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的奖励办法,如果销售数量或金额达不到最低数额则不能享受,即使超过最低数额,也要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在销售前只能合理预计,不能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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