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发生成本费用的处理

2019-04-12 11:3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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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发生成本费用的处理,实务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是一个容易犯错的地方,大家可以读读这方面的管理规程,这是必须要要理解的,因为这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一定的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发生成本费用的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够进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如下: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通常是已完工或已转让的房地产,因此,就清算的这一项目而言,后续发生成本和费用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税务机关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你可以据此力争。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发生成本费用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发生新的成本费用怎么账务处理

1、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 207 号)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该调整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进行。

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论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补充和完善税务机关清算结论,并按规定办理税款缴纳或退还手续:

(一)已清算完毕的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的;

(二)纳税人取得清算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相关凭证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调整清算结论的其他情况。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25号)规定

五、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原则上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进行调整。

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92号)第十七条规定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清算时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能认定的成本项目(简称未定成本项目),清算后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分房产类型归集“后续成本额”,可在计算当期清算后转让房产应纳税额时后续扣除,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清算认定(或上期累计)“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后续成本额”÷清算可售建筑面积

清算后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

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应对“未定成本项目”进行附加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一并核实确认,否则相关成本不予以后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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