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时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如何防范企业改制中契税征免的风险
符合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九种行为中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企业可提供针对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如批准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企业改制方案、公司章程、土地房屋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时,要特别注意对于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是否征免契税,根据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如不再属于划拨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变更为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这种情况不属于财税〔2012〕4号文件第1条~第9条规定的免税范围,根据财税〔2012〕4号文件第10条规定,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所以,企业在改制时,对划拨用地的权属转移是否符合减免税范围时要特别注意,对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减免税,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申报缴纳契税,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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