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拆迁劳务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实施拆迁的,其支付给拆迁公司的劳务费属于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应并入包括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各种补偿费中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拆迁重建收入确认方式分两种
在答复纳税人提出的拆迁原址重建房产其收入如何确认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应分两种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确认收入,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缴纳契税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契税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如果购房人需委托他人代办契税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需本人签名、按指印)。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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