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取得的董事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的纳税义务
根据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的长短、实际支付或负担工资薪金的机构所在地,以及该外籍人士所在国或地区是否与中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差异等,中国的个人所得法对外籍人士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
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是否在中国纳税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否在中国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个人的相关税收,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上述案例中,虽然该外籍人士的大量收入是以董事费的形式由国外发放,但因部分收入与境内事务所的工作业绩挂钩,属于和任职受雇相关的境内所得,有义务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取得的董事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讲解如上,外籍人士所得的个税问题有依据可循,董事费的个税问题算是特殊的形式,也是有说明的,欢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