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取得的丧葬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解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中对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免税“生活补助费”的解释也是一致的。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条例规定的两个渠道取得的吊唁金和慰问金,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政策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 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
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 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人主体略有差异。
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 “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
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 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 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
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取得的丧葬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上解说,这丧葬费是作为生活补助费来看的,这类收入算是免征,是否计入个税范围还是要收入的来源或是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