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从本企业借款未归还的是否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征收依据(征税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35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借款不还的税务处理
在检查纳税人账务时,经常会发现很多企业有可分配利润但长期挂账不分配或者投资者从企业借取大量资金长期不归还的情况,本文结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个人向公司借款不还的财税处理做一分析:
一、个人借款不还的税务处理
个人向公司借款不还的处理,因其身份不同税务处理也应不尽相同。
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之一黄某2012年2月份向公司借款5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500
贷:库存现金500
2012年12月31日仍没有归还借款,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如果上述私营有限公司职工李某2012年3月份向公司借款5000元,当月李某工资2000元,到2012年度终了仍没有还款,则李某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3500]×10%-105=245元
个人投资者从本企业借款未归还的是否缴纳个税的讲解供您参考,企业借款给个人,个人获得贷款四种情况都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所依据的税法是不同的,也意味着个税的计算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