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能否作为三费的基数
可以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能不能作为三费的计提基数?
公司返聘离退休人员发生的支出,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的基数。
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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