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环节
纳税人实际缴纳“两税”的环节
(二)纳税地点
1.一般规定: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2.特殊规定:代征代扣;异地预交;流动经营。
(1)代征代扣——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代收代扣城建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在代收代扣方所在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异地预交——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流动经营——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两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