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要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
①.行为能力的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②.代理能力的欠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是否经被代理人的追认)
③.能力处分的欠缺: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经过真权利人追认or事后取得处分权,该物权行为有效
注意: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具体处理
①.行为能力的欠缺
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无论善恶,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善意、合同被追认前)
被代理人的权利: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注意: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是请求权的一种
②.代理能力的欠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③.能力处分的欠缺
a.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or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or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or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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