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减持企业所得税政策发布!

2017-08-03 09:5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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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限售股减持企业所得税政策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限售股减持企业所得税政策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2、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税法对于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税的处理是——计入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对于企业代个人持有限售股的特殊情形,其转让收入在企业层面纳税后,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从而避免了双重纳税。同时,在处理上述代持情形时,还规定了“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对于企业转让自己实际持有的限售股则没有此项规定。因此,企业转让自己实际持有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而企业所得税能否适用核定征收则需要依据其他的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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