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确定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其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二)需要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无销售额的;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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