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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4月份的销售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政策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将因征收率下降减征的税额计算填写在其中,比如企业4月销售额为10万元,5月、6月销售额合计为50万元,那么这一列将因征收率下降减征的税额1.45万元(=10×2%+50×2.5%),填写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实际应纳税额0.35万元(=10×1%+50×0.5%),其他的如实填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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