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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一条规定:
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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