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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企业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具体包括以下资产:
(一)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三)固定资产;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
(五)无形资产;
(六)商誉;
(七)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不得转回。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货等计提的减值,在影响减值的因素消失后,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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