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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免息借款的借款方计入其他应付款,出借方计入其他应收款。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企业间无偿提供的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出借方应按照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应交增值税。但以下情况除外:依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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