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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如下: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2)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其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然后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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