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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其对应的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实际生产时,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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