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怎么做
常见的几种:1对外赠送:国税函[2008]875号[1]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实务中开在一张票上是按上条,没开在票上赠送的视同销售,所以开在一张票上合适。这样和普通销售一样,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库存商品。
2发给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个需要并入职工薪酬申报个税,可能会涉及个税,要是涉及的话,在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之后按员工所属,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用。
3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