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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产品用于对外投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内工商户的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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