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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以下的无票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生其他的无票费用,则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2、 工资薪金支出和现金福利性质的支出;
3、 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补助、误餐补助;
4、 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如企业向个人购买办公用具,支付的款项属于无票支出,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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