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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1]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实务中开在一张票上是按上条,没开在票上赠送的视同销售,所以开在一张票上合适。
如果是这种方式,按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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