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包括哪几种情形
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随着全面营改增,“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所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另外,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均是对货物的转移、自用、投资、赠送、分配等方面作出的“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的具体规定,但却没有一项涉及关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方面的“视同销售”征税问题。也就是说,在增值税的“劳务”方面,无论是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关于“劳务”方面的“视同销售”征税问题的具体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将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或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也应当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