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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如受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该项交易不符合委托加工,其实质为生产产品过程,没有发生加工劳务,属于销售货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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