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确定
(1)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自印发票的申请时,需持有效的 《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附票样一式四份。主 管税务所对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报本局征收管理科。
(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审核自印发票的企业资 格和条件,在《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局章后,报市局票证管理中心审批。
(3) 企业自印发票的申请经批准同意,由市局票证管理中心指定 发票承印企业并下发《印制发票通知书》。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自印发票批复》(一式四份)和《印制发票通知书》所规定的式 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在成品发票完成后持市局票证管理中心开具的 《企业自印发票送票单》(一式四份)将发票送达用票单位,并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4) 发票承印企业应在24小时内将用票单位签收的《企业自印发票送票单》副联分别送交市局和主管地方税务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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