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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原告是纳税人,而被告是税务机关,标的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处理不服,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决的是行政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能够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只能是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服所引起的行政争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控告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等。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对加强税务司法、强化以法治税、促进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依法征收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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