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证如何办理
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申请人须提交其与受益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签订的贸易合同。
(2)银行受理开证,成为开证行。
(3)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4)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
(5)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
2、保兑
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3、修改
(1)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
(2)信用证受益人同意或拒绝接受修改的,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4、通知
(1)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2)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
(3)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
5、转让
(1)转让行,是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2)转让是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3)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6、议付
(1)议付,是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2)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3)议付行,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4)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7、索偿
(1)议付行将注明付款提示的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及单据寄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偿资金。
(2)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①若约定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
②若约定无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议付行与受益人约定的例外情况或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8、寄单索款
(1)受益人委托交单行交单,应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填制信用证交单委托书,并提交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
(2)交单行应在收单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对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并附寄一份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
9、付款
(1)是否付款
①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依法决定付款。
②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并决定拒付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以电子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交单行或受益人。
(2)付款要求
①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②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③不足支付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10、注销
(1)注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未支用的金额解除付款责任的行为。
(2)注销条件
①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②其他情况下,须经开证行、已办理过保兑的保兑行、已办理过议付的议付行、已办理过转让的转让行与受益人协商同意,或受益人、上述保兑行(议付行、转让行)声明同意注销信用证,并与开证行就全套正本信用证收回达成一致后,信用证方可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