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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而且《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即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如果票据已过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票据债务人可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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