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亏损的账务处理

来源: 会计学堂实务 2022/01/19 588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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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亏损的账务处理


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在亏损弥补登记证上调减其税前可弥补亏损金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进一步规定:虚报亏损,造成当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虚报亏损,造成当年未少缴税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

假设某企业申报亏损一般存在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企业少记商品销售收入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罚款(包括增值税罚款与所得税虚报罚款之和)。

第二种情况: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两倍的罚款。

根据上述情况,账务调整及纳税处理如下:

对于第一种情况,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不须缴纳所得税,但对于偷漏的增值税款应该补缴,具体处理如下: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贷:银行存款 。

(3)补交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

(1)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贷:银行存款。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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