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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自产货物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
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产品售价×数量×17%),
库存商品(成本价×数量),
该项业务实际上并没有发生销售,因此不需作收入分录,不需开具销售发票,也不需在损益表中反映。 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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