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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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