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项目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因此,企业收到政策给予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通过“开发成本”核算,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款,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专项应付款,
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规定,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