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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市不需要确认收入,仅仅需要将对外捐赠的产品按成本结转至营业外支出中,而对应的增值税需要按市场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成本价,具体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就只做该分录,不再进行其他处理。
补充:赠送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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