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以前年度的发票怎么处理
会计处理上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 2019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2020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有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20年真的发现2019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20年当年的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涉税处理上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否认其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的主要内容是:
1、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2、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4、申请抵缴或退税,不得超过三年。
补充:公司员工以前年度的差旅费高铁票支出丢失发票,今年可以报销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所以这些高铁票的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从会计核算上,这个属于会计差错,要按会计差错来做账务处理。在实务中,对于小金额的前期差错,一般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而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就要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