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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结算是以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为工具在同城、异地完成的款项划转。根据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结算办法》,商业汇票结算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商业承兑汇票按收付双方约定签发,都必须记名,在最长不超过9个月的承兑期限内由付款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应在票据到期之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应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送交开户银行,委托办理收款,然后在银行之间划拨转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原持有人,由其自行解决,银行不代垫款项。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名,在最长不超过9个月的时间内由承兑申请人申请开户银行承兑,并订立承兑协议。票据到期,持票人应将银行汇票送交开户银行,由其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款项,承兑银行必须无条件支付,对于未能将票款足额交存的承兑申请人,承兑银行应根据承兑协议的规定,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部分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商业汇票允许背书转让,次数不限。商业汇票结算在发货后收款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中被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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