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5-11-20 12:01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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