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职称:
2018-06-25 17:52
在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的执行临界期,纳税人可能会存在以下开具发票的时间点现象:
对供应商而言,会争取2018年5月1日后开具16%的发票给拖欠货款的采购方;对于采购方而言,会争取提前到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货款从而获得17%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会争取在2018年5月1日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会争取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从而获得11%的增值税抵扣发票。
以上开具发票的时间点不一定是准确的,在2018年5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开发票,不是主观意志决定的,必须是税法上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决定开票的时间,否则会有税务稽查风险。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有两种:一是纳税义务人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必须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纳税义务人在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收到款项也不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依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去开具发票一定存在税收风险。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依据的原则: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
通过实践调研发现,企业在开具或索取发票凭证时,必须遵循“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的原则”,如果发票开具不与合同相匹配,要么是开假票,要么是虚开发票,要么是开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开票规定的发票。要保证发票入账进成本,抵扣税金,没有税收风险,必须根据交易合同开具发票。“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二是发票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和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相一致。
解答
2018-06-25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