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04-27 16:01

你好!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4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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