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7-02 16:48

案例 
 
A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工建设,约定水电费由施工企业承担,双方按月结算。由于临时水电立户都在房地产公司,水电费发票都是直接开具给A房地产公司,因此A公司出具了发票分割单给施工企业,请问有无问题? 
 
依据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于这种情况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看起来,开发票和分摊两种处理方式所得税都是认可的,那么分割单这种处理模式没有问题了,事实真的如此吗?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个文件是一个企业所得税文件,而在中国的税法当中,各个不同税种的逻辑可能是有所差异的。 
 
 
 
站在增值税的角度,A房地产公司视为转售,而不能视为代收代付,在增值税的2016年36号文中,对于代收代付的最重要界定就是水电费发票必须直接开开具给实际使用人——施工企业,否则只能视为转售行为,房地产公司应开具发票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凭借发票计入工程成本。 
 
因此,水电费发票分割单尽管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可以作为合规凭证,但在增值税中依然会被认定为转售行为,作为A房地产企业而言,会面临补税风险,这一点是大家特别需要注意的。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