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变卖自用一辆货车,卖给了乙公司,乙公司用其给丙公司运输货物的运费来抵货车款,即乙公司为丙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但是我司给丙公司开具运费增值税专票(但我司并未给丙公司提供服务),这样将来丙公司将乙公司提供的运费服务款转账给我司,以此来抵我司卖给乙公司的车款。我司为丙公司开具运费的增值税专票业务以及我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车转让,关于货车转让只是与乙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中明确说明乙公司的车款支付方式为乙公司于丙公司直接的运输款抵车款请问我司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神奇小飞侠
于2018-07-10 09:08 发布 70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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