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5-11-23 09: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1、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3、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含继承人继承取得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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