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某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甲,持有份额60%;有限合伙人是自然人乙,持有份额40%。该合伙企业2017年仅收到持有的新三板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200万元,当年发生各项费用50万元,利润总额150万元。普通合伙人甲公司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500万元,利润总额500万元。由于居民企业间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甲公司汇算清缴时候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150*60%-200*60%=470万元;自然人乙以150*40%=60万元为基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吗?
杨璐
于2018-07-17 14:04 发布 13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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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8-07-18 09:12
甲公司计算应税所得=500-150*150
自然人应以分红所得为计税基础,不是以合伙企业利润总额为计税基础。
相关问题讨论
甲公司计算应税所得=500-150*150
自然人应以分红所得为计税基础,不是以合伙企业利润总额为计税基础。
2018-07-18 09:12:51
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需要交税
2019-10-30 13:28:51
你好,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05-13 00:01:50
你好,是交个人所得税的。
2020-07-31 10:25:44
您好,这个是不免征所得税的。
2021-10-23 12: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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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璐 追问
2018-07-19 16:17
文文老师 解答
2018-07-19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