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7-24 14:02

被吸收合并的公司的税务清算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对纳税人的处理的有关规定,“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9号)规定: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因此,如果被吸收合并的公司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则无须进行税务清算;如果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解散,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被吸收合并的公司需进行税务清算。税法没有规定被吸收合并公司税务清算的流程及步骤,应视企业具体业务情况而定,一般的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清算,企业需要提供:帐册、各类报表、凭证等各类与涉税有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在企业自行清算的基础上,对相关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确认清算所得。根据清算结果,企业相应的补税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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