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7-25 17:09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原创 2017-08-16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一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六条的规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多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对外来施工企业,不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按照当期营业额或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5‰~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营业税时代,核定征收的环节通常是在异地代开营业税发票时,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改为在异地预缴税款环节。 
 
但令人费解的是,各地不仅核定征收率各不相同,计税基数有总额和差额之分,连税目也五花八门。 
 
 
 
有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有的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有的是「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二 
 
那么,这个核定征收的个税,到底属于什么税目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肯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任职受雇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异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包括: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操作工人。 
 
2、有可能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分包方为个人的工程项目。也就是说,个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分包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还有可能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人(非本单位员工)承包、承租、挂靠建筑业企业的工程项目。也就是说,名义上看,是建筑业企业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实际上,是个人在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承租个人应当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尽管我们可以从理论上分析出,建筑业企业异地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税目。但是,由于经营模式的复杂性,以及为了征管的方便,在实践中,各地地税机关都是选择其中一种税目核定征收。 
 
这种做法方便了税务机关,但是为建筑业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困扰和负担。 
 
1、不是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存在个人分包或者承租承包的情况,因此无差别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税,属于适用税目不当。 
 
此外,以上述两个税目核定征收个税后,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毫无疑义的需要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核定征收不是预征,税务机关按照某一税目核定征收,意味着该笔纳税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一般不存在后续清缴的问题。那么: 
 
对于已被以工资薪金所得核定征收的工程项目,是否意味着相关人员在取得工资收入时,无需再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又如何能够细分到每一个纳税人人头上?如果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是否有重复纳税之嫌? 
 
对于已被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工程项目,是否意味着建筑业企业在向纳税人支付相关所得时,对方可以不再提供发票?如果还需要提供发票的,税务机关是否不再代征其个税? 
 
3、个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个人取得的所得就是建筑业企业的成本费用。因此,核定征收的个税,从实质上讲,还是属于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只不过经由建筑业企业之手被税务机关征收而已。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多数税务机关均不允许核定征收个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由是建筑业企业为个人承担的税金,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四 
 
政策制定者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5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第二条: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也就是说,自2015年9月1日起,异地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只要依法代扣代缴了工程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 
 
那么,建筑业企业应当如何操作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呢?笔者认为,应当在经营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争取不被核定征收。具体而言: 
 
1、按照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公司总部应当下文明确,在本工程项目任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的名单。 
 
3、将人员名单向经营地和机构地税务机关提供,方便其对全员全额申报的核查。施工期间,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报备。 
 
4、及时下载安装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按月对作业人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并及时进行申报缴纳。 
 
5、根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资料和信息。 
 
如果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执意核定征收个税,建议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1、以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核定征收的个税,以人工费用核算,现场管理人员对应的部分计入间接费费用,操作工人对应的部分计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 
 
2、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税,计入分包成本。 
 
3、以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税,计入公司总部的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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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原创 2017-08-16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一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六条的规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多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对外来施工企业,不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按照当期营业额或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5‰~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营业税时代,核定征收的环节通常是在异地代开营业税发票时,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改为在异地预缴税款环节。 但令人费解的是,各地不仅核定征收率各不相同,计税基数有总额和差额之分,连税目也五花八门。 有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有的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有的是「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二 那么,这个核定征收的个税,到底属于什么税目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肯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任职受雇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异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包括: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操作工人。 2、有可能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分包方为个人的工程项目。也就是说,个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分包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还有可能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人(非本单位员工)承包、承租、挂靠建筑业企业的工程项目。也就是说,名义上看,是建筑业企业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实际上,是个人在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承租个人应当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尽管我们可以从理论上分析出,建筑业企业异地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税目。但是,由于经营模式的复杂性,以及为了征管的方便,在实践中,各地地税机关都是选择其中一种税目核定征收。 这种做法方便了税务机关,但是为建筑业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困扰和负担。 1、不是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存在个人分包或者承租承包的情况,因此无差别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税,属于适用税目不当。 此外,以上述两个税目核定征收个税后,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毫无疑义的需要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核定征收不是预征,税务机关按照某一税目核定征收,意味着该笔纳税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一般不存在后续清缴的问题。那么: 对于已被以工资薪金所得核定征收的工程项目,是否意味着相关人员在取得工资收入时,无需再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又如何能够细分到每一个纳税人人头上?如果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是否有重复纳税之嫌? 对于已被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工程项目,是否意味着建筑业企业在向纳税人支付相关所得时,对方可以不再提供发票?如果还需要提供发票的,税务机关是否不再代征其个税? 3、个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个人取得的所得就是建筑业企业的成本费用。因此,核定征收的个税,从实质上讲,还是属于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只不过经由建筑业企业之手被税务机关征收而已。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多数税务机关均不允许核定征收个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由是建筑业企业为个人承担的税金,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四 政策制定者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些问题,2015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第二条: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也就是说,自2015年9月1日起,异地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只要依法代扣代缴了工程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 那么,建筑业企业应当如何操作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呢?笔者认为,应当在经营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争取不被核定征收。具体而言: 1、按照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公司总部应当下文明确,在本工程项目任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的名单。 3、将人员名单向经营地和机构地税务机关提供,方便其对全员全额申报的核查。施工期间,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报备。 4、及时下载安装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按月对作业人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并及时进行申报缴纳。 5、根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资料和信息。 如果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执意核定征收个税,建议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1、以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核定征收的个税,以人工费用核算,现场管理人员对应的部分计入间接费费用,操作工人对应的部分计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 2、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税,计入分包成本。 3、以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税,计入公司总部的期间费用。
2018-07-25 17:09:29
您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0.2%
2019-03-11 13:43:20
你好!这个每个地方不同,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增值税2%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确定不了。
2019-08-20 16:55:31
您好,一般计税工程 总包减去分包款后按照/1.09*0.02的比例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 总包减去分包款后按照/1.03*0.03的比例预缴,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一般为12%,个税一般为0.4%,企业所得税一般为0.2%
2019-10-09 16:38:32
你好 监理工程的需要交的
2021-07-08 17: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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