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收到的一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税吗?涉及哪些税
兰酱
于2018-08-01 11:16 发布 25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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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8-01 13:16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那么文件中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该如何理解,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在营改增之后并没有专门的文件来界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营改增之前相关文件的规定。
最早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有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中明确:“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再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
之后,国税函〔2009〕520号又再次明确“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综合上述营改增前后的文件规定来看,如果纳税人在取得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关标准支付的关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36号文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兰酱 追问
2018-08-01 15:45
耿老师 解答
2018-08-01 15:47
兰酱 追问
2018-08-01 15:49
耿老师 解答
2018-08-01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