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我有一家商贸型出口单位。申报出口退税时A产品退税率17,销售额10826,B产品退税率为0.销售额2970,报关单金额是CIF价,运保费200。收款收了13786,有10美元手续费被直接扣除。以上都是美元金额,汇率是1美誉=6.1681人民币。进货来票是A产品人民币金额50000,税额8500,B产品人民币30000,税额5100.此张发票金额80000,税额13600.价税合计93600.请问此笔业务我应该怎么做账?进货的税金中0税率产品是抵内销还是做进项税转出呢?
幽默的书本
于2014-09-16 20:00 发布 1195次浏览
- 送心意
罗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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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产品出口退税处理。
2.B产品视同内销处理,出口价为含税金额,对应的进项抵内销及视同内销的销项税,不用进项转出。
2014-09-16 21:47:15

您好!按理说如果数据不对的话,在自动检查的时候是不可能通过的,如果通过了您可以联系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管员取消
2019-05-27 11:57:52

四类企业是需要先收汇后退税的重点范围之一。那么,什么情况下,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是四类?
2016年第46号第七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1)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四、非上述三类受严管的出口企业,收汇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结合2013年30号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不要求先收汇后退税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但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出口年度的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截止日)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9-01-17 17:24:30

不是启运港退税的意思,大部分都不是启运港了
2017-07-14 11:42:08

您好,应该来讲出口当月就要开票确认收入
2019-12-30 21: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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